江西省《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

  2020江西省《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江西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 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省内企业复工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工, 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工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各类防护措施,尽量减少人员流动。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各相关企业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三、针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赣的人员,各地、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逐一对省外返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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