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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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优秀范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申报要点

 第三章 评奖范围和对象 第十三条 参评成果的年限。

 本届评奖参评成果的年限范围是 2010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年 12 月 31 日 期间发表、 结项和完成的成果。

 2004 年至 2009年期间的因各种原因未参加过新疆社科奖评奖的成果, 经应用部门推荐, 可补充申报本届评奖。

 第十四条 参评成果的作者。

 ( 一)

 自 治区区内的个人或组织( 包括军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武警新疆总队、 中央驻疆单位)

 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自 治区区外的个人或组织以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学科与学术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 均可申报。

 ( 二)

 与 区外的个人或组织合作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 由我区作者担任主编、 第一作者或半数以上为我区作者完成的成果, 以整体成果参评, 否则只以我区作者完成的部分参评。

 第十五条 参评成果的类型和内容。

 ( 一)

 以下各类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

 1.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研究报告, 正式出版的专著、 编著、 译著、 古籍整理、 工具书、 科普读物等;

 2. 在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出版的内部资料、

  内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研究报告等;

 3. 在国家社科规划办、 自 治区社科规划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 自 治区和兵团软科学规划部门立项并通过鉴定结项的课题成果;

 4. 尚未公开发表的被国家各级部门采用的调查研究、 政策研究、 专题报告等。

 ( 二)

 以下情况不属于申报参评范围:

  1. 教材;

 2. 文学艺术作品、 新闻报道;

 3. 工作报告、 大事记、 概览、 统计资料汇编、 回忆录等非哲学社会科学成果;

  4. 原著属非哲学社会科学的译著;

 5.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 ;

 6. 在职的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个人成果或主持、 参与 的成果;

 7. 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

 8. 涉及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除须经作者所在部门上一级保密委员 会核准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外, 原则上不能参评)

 。

 ( 三)

 同一专题且有较强系统性的个人论文集视同于学术专著申报参评; 非同一专题的个人论文集和非个人论文集, 只能以其中的单篇论文申报参评; 丛书以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参评;多卷本著作既可按多卷本申报参评, 也可按单卷本申报参评。论文集、 丛书、 多卷本著作参评成果的年限以最迟的发表、 出版日 期认定。

 第十七条 参评成果的条件。

 参加评奖的成果,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符合《评奖办法》 和本《实施细则》 的规定;

 ( 二)

 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

 ( 三)

 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 四)

 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成果的申报。

  ( 一)

 作者申报。

 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申报者, 可直接向所在单位的申报点申报, 亦可向所在学会申报点申报;

 ( 二)

 填写申报表。

 1. 申报成果须填写统一的《自 治区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奖成果申报表》 一式 4 份( 1 份原件、 3 份复印件)

 ;

 2. 申 报 表 可 复 制 ,可 从 新 疆 社 会 科 学 网 ( http ://www. xjskw. org.

 cn)

 下载。

 ( 三)

 提交成果材料。

 1. 申报参评须提交成果材料一式 3 份( 原件不少于 2 份,个别专著成果可提供 1 份原件)

 , 应同时提交相应成果材料的电子版 ( pdf 格式、 word 格式各一份, 不能为出版社排版格式);

 2. 有证明其学术价值、 社会影响的佐证材料, 须提交一式 3份( 原件不少于 1 份)

 , 应同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的电子版;

 3. 最终获奖的成果原件, 将由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留存档一份, 其余材料和未获奖的成果材料一并退回各申报点。

 ( 四)

 非汉语撰写的参评成果。

  1. 在提交著作类( 含专著、 编著、 译著、 古籍整理、 工具书等)

 参评成果时, 还须同时提交不少于 1000 字的汉文摘要和汉文目 录( 各级目 录标题)

 ;

 2. 在提交论文和研究报告类( 含调查研究、 政策研究、 专题报告、 普及读物、 对策建议等)

 参评成果时, 还须同时提交不少于 1000 字的汉文摘要及其电子版( pdf 格式、 word 格式各一份, 不能为出版社排版格式)

 。

 第二十五条 申报参评成果的作者、 申报人和申报数量。

 ( 一)

 申报参评成果的作者及成员 一律以成果发表( 公开发表、 内部发表、 结项、 提交国家各级部门使用)

 时的署名 为准。

 ( 二)

 参评成果必须以成果作者名 义申报。

 署名 多人的成果为联名 成果, 应联名 申报; 署名 集体的为集体成果, 应以集体名 义申报。

 联名 成果和集体成果中的任何个人都不能独立视为成果作者。

 ( 三)

 联名 成果申报要征得前三位作者的签名 同意; 集体成果申报要征得该集体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的同意。

 ( 四)

 联名 成果和集体成果须由第一作者( 编者)

 提出申报, 或由其书面委托第二、 第三作者( 编者)

 申报。

 ( 五)

 个人成果申报参评, 以 1 项为限; 联名 成果申报参评, 以 2 项为限( 含个人单独申报的 1 项在内)

 ; 以单位署名的集体成果申报参评, 数量不限。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四十七条 申报者必须按《评奖办法》 和本《实施细则》

  要求, 实事求是地申报参评成果。

 凡发现申报成果有伪造材料、弄虚作假、 剽窃他人作品等行为者, 即取消参评资格。

 情节严重者, 进行通报批评, 直至取消下届参评资格。

 第四十八条 凡发现获奖成果有伪造材料、 弄虚作假、 骗取奖项者, 经评奖领导小组核实后, 报自 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取消其参评资格, 撤消奖励, 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并通报批评,四年之内不准申报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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