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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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范围

 

 措施费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制订, 其包括的范围如下:

 一、 安全生产 ㈠安全资料的编制、 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费用;

 ㈡安全培训及教育;

 ㈢“三宝”、“四口”、“五临边” 防护的费用(三宝指安全帽、 安全网、 安全带; 四口指楼梯口、 电梯口、 通道口、 预留洞口; 五临边指阳台周边、 楼板周边、 屋面周边、 基坑周边、 卸料平台两侧);

 ㈣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 包括:

 标准化电箱、 电器保护装置、 电源线路的敷设、 外电防护措施等;

 ㈤起重机、 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 龙门架)

 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设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 层间安全门、 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㈥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㈦隧道施工等地下作业的低压电配送等有关设施、 监测和上下层间安全防护的费用;

 ㈧水上、 水下作业的救生设备、 器材及临边防护、 警示设施费用;

 ㈨抢险应急措施, 包括供水、 燃气工程抢险工作中所需的特殊防护设备费用;

 ㈩交通疏导、 警示设施费用;

 (十一)提升架体安全网的购置费用;

 (十二)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十三)其它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二、 文明施工 ㈠按规定需设置的施工现场围档及简单装饰, 大门、 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 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 消防保卫牌、 安全生产牌、 文明施工牌、 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的费用。

 ㈡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办公室、 宿舍、 食堂、 卫生间、 沐浴室、 娱乐室、 仓库、 加工场水电设施等按规定标准设置的费用。

  ㈢封闭施工、 施工道路及场地的硬化、 外墙脚手架底座及出入口洗车槽的硬地化费用。

 ㈣现场污染源的控制、 设立洗车槽(备高压水枪)、 粉尘控制、 噪音控制、 施工垃圾入池、生活垃圾入桶加盖、 排水措施、 除四害措施费用。

 ㈤宣传栏及不扰民措施的费用。

 ㈥其它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五条 措施费实行分阶段划拨,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监理单位审查核实签署验收意见后, 由建设单位划拨措施费用。

 分阶段拨付措施费的比例如下:

 ㈠房屋建筑工程:

 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的支付 60%, 中间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合格后支付 30%,工程竣工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合格后支付 10%。

 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单独分包的其它工程, 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时支付 50%, 中间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合格后支付 40%, 工程竣工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合格后支付 10%。

 第六条 施工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文明措施落实不到位, 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报安监机构, 根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 并将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誉档案, 与其考评挂钩。

 第七条 监理单位不审查和控制措施费专款专用, 视为失职, 由安监机构责令改正或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并将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誉档案与考评挂钩。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按期拨付安全文明施工的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 逾期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者, 施工单位可向监理

 及安监部门报告, 并应停止施工, 停工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九条 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措施费的额度、 提取、 支付、 专款专用以及违约造成损失后赔偿等条款, 否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条 安监机构要加强执法力度, 确保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对安监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行为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

 凡在 2003 年 8 月 1 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 均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2003 年 8 月 1 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本办法由中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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