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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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完整)

 

 松原市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松原市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33 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现在起到 20**年 9 月底,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各自然保护区、水源地的管理机构和矿区企业对本辖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和矿区开展全面的检查,制定本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着力解决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和破坏问题,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方位、全覆盖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格局。

  通过集中开展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使“三区”生态环境污染破坏问题得到有效扼制;“三区”违法排污、开采破坏、人为干扰等问题得到有效禁止;“三区”违章建筑等得到有效拆除或迁移。明显恢复“三区”生态环境,明显提高“三区”生态系统功能。提升“三区”生态环境质量,使生态优势更加突出,绿色底蕴更加厚实,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

  二、整治内容

  坚持“突出重点、问题导向、重在修复、注重长效”的工作原则,着重从以下七个方面查找问题,进行综合整治。

  (一)自然保护区植被破坏问题。重点整治各地生产区和生活区逐步扩大,侵

 占自然保护区,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的植被破坏问题,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违规采伐问题,违规开垦、养殖等行为侵占保护区森林、草原和湿地问题,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植被的破坏问题。

  (二)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问题。重点检查保护区内是否存在非法排污行为,保护区内现有排法单位是否建有污染防治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是否达标。保护区周边是否有污染物直排情况。

  (三)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问题。重点清理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建筑物,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合规履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检查建筑物是否符合规划、土地管理、生态准入等要求。

  (四)自然保护区人为活动干扰生态环境问题。重点检查保护区内是否存在人类活动频繁、侵占野生动植物生存空间、破坏生态系统等问题,旅游设施是否具在庇护野生动植物功能,重点整治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挖沙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生活行为。

  (五)是否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划,是否编制应急预案。是否编制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保障规划。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是否设置防护网,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陆域边界是否设置界桩、界碑或警示标志,重点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全面检查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情况,集中整治保护区周边对饮用水源水质有直接影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确保饮用水安全。是否定期巡查和监测水质。

  (六)“三区”内资源开发超限超域超额问题。重点检查“三区”内资源开发建设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生态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重点核实资源开发过程中是否超限、超域、超额问题,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资源开发等问题,开采、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生态破坏和环境

 污染问题。

  (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问题。重点检查“三区”所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职责是否到位,是否严格履行生态准入规定,是否严格执行环评等行政审批制度,督促建设项目落实生态保护、恢复和补偿等工作措施是否到位等。

  三、工作责任

  市政府负责审查批准所辖县(市、区)整治方案,加强协调调度。成立松原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组。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行业部门职责,负责检查、指导和督促本行业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有针对性的分别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协同推进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打破现有重点生态功能区管理体制的束缚,组织落实区域内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等各项综合整治任务,使综合整治任务真正落实到底。

  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矿区企业是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四、进度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年 7 月 5 日—7 月 15 日)。各地要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查找问题与环境状况评价阶段(20**年 7 月 15 日—8 月 15 日)各县(市、区)政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和现状评价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全面开展自查,开展“三区”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工作,调查保护对象特征的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综合整治建议和技术路径。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行业职责对“三区”开展全面检查,配合各县市区做好自查和评价工作。

  (三)制定整改方案阶段(20**年 8 月 15 日—9 月 30 日)各县市区政府根据专项检查和综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专题进行研究,制定总体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责任和时限。整改方案要上报到市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组审查。

  (四)集中整改阶段(20**年 10 月 1 日—20**年 7 月 31 日)各县市区政府依据整改方案,逐一制定整改实施计划,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开展集中整改。先期重点解决对“三区”的污染破坏问题,停止污染破坏行为,限期解决违法排污、开采破坏、人为干扰等问题,拆除、迁移违章建筑物;在此基础上,大力开展生态建设和修复,着重解决自然植被恢复问题,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后,起草整治情况总结报告,报省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组。并提出验收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就是要逐区逐域进行全面排查,查明问题现状,列出问题清单,科学分析问题成因,形成自查报告。

  (二)落实整改任务。按照“谁违规、谁整改、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直接责任主体,限期进行治理。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的通报一批;对整改工作责任不清、进展缓慢的挂牌督办一批;对严重损害生态、污染环境且拒不整改的典型违法案例处置一批。

  (三)加强司法联动。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公安、司法部门先期介入,对发现的生态损害、环境污染等问题,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限期恢复或赔偿。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巩固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一是坚持源头预防,严格落实现有的法律法规。二是完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重点区域执法监管。三是加强应急管理,制定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五)严格考核问责。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绩效管理,对逾期未完成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或整治后仍存在突出问题的在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警示教育,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营造公众参与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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