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标准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标准,供大家参考。

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标准

 

 附件 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 缓交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1] 京房改办字第 016 号)、 《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 京房改办字第 118 号)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 单位申请办理降低比例的审批标准:

 1、 因 2008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到 12%, 造成亏损的单位, 可以按照原缴存比例申请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不能低于 8%( 含 8%)。

 2、 由于经营亏损,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 单位职工平均缴存基数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且高于 50%的, 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不能低于 5%(含 5%) 。

 3、 由于经营亏损,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 单位职工平均缴存基数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月 平均工资 50%的,缴存比例可以低于 5%。

 二、 单位申请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标准:

 1、 由于经营亏损, 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 由于特殊原因, 造成资金周转困难, 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 本标准自 下发之日 起执行, 以前对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 以本标准为准。

 四、 本标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归集执法处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标准 住房公积金 审批 缴存